加班費到底怎麼算?
詳細可以參考: 薪水到底怎麼算才正確?加班費與經常性薪資!
如何看到員工每天的加班工時?
系統後台的出勤紀錄,點選該名員工的名字,右下方有出勤工時表 可以看到系統用顏色標示出每天實際的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
哪些狀況會產生加班費?
正職與兼職的加班計算都是一樣,依照法規判斷四件事,並把時數加總:
1.打卡超時,也就是員工下班是否超過約定的排班時間
2.單日工時是否超過上限(正職依照變形工時設定,兼職則是8小時)
3.是否為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加班
4.週期工時是否超過上限(正職如果是四周變形就是160小時,PT則是一例一休,單週40小時內)
以上所有狀況產生的時數,加起來就是最後的加班時數。
舉例來說….
範例1:
排班是11:00-20:00,員工下班打卡時間為 11:00-20:30,系統顯示 [ 超時 30 分鐘 ]
11:00-20:00 上班 9 小時(上班超過8小時) = 計算為加班 1 小時
20:00-20:30 超時 30 分鐘 = 計算為加班 0.5 小時
所以實際的加班時數為 1+0.5=1.5 小時,工時為 9+30分鐘=9.5小時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加班顯示
國定假日挪移可參考 國定假日排休|國定假日挪移|國定假日調整|國定假日排班
重要:休息日加班一定要在排班頁標記
如果員工當天是在休息日出勤,但排班頁沒有標記為「休息日加班」,會當作平日加班計算,導致加班費可能少給,有違反勞基法的風險。
請確認:班表上休息日有正確排上「休息日加班」,系統才會自動套用正確費率。可以參考班表上的驚嘆號提示排假。
休息日加班第 9 小時是 2.67 倍,但平日加班第 9 小時只有 1.67 倍?
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在《勞基法》第 24 條下是兩套不同的計算規則:
平日加班(第 24 條第 1 項)
從超過排班時間或正常工時上限起算,共兩段:
- 加班第 1–2 小時 → 1.34 倍(4/3)
- 加班第 3 小時以後 → 1.67 倍(5/3)
平日沒有 2.67 倍這個級距。
休息日加班(第 24 條第 2 項)
從當天第一分鐘起算(不論幾點開始上班),共三段:
- 第 1–2 小時 → 1.34 倍
- 第 3–8 小時 → 1.67 倍
- 第 9 小時以後 → 2.67 倍(8/3)← 法定規定
所以「第 9 小時」的意義在兩種情況下完全不同:
- 平日的第 9 小時 = 超過排班時間的第 1 個加班小時 → 1.34 倍起算
- 休息日的第 9 小時 = 當天實做滿 8 小時後的延長工時 → 法定 2.67 倍
四周變形工時提示
可以參考下圖,如果出勤圖表內有看到圓圈內的狀況「四周上限160」就表示該員工的例假日和休息日沒有符合四周變形工時 「4例假+4休假」 的規定,造成加班費產生,只需要到班表上修正即可。
相關規定可參考:變形工時是什麽?為什麼可以降低人事成本?
為什麼超時會有加班費?
我們俗稱的「加班」,在法規裡正式名稱是「延長工作時間」。依據《勞基法》第24條規定,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,應加給延長工時工資(即加班費)。
關於加班的起算點,許多雇主誤以為「超過法定每日8小時」才算加班。然而,依法若雇主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工時短於8小時,則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即構成延長工時,應給付加班費,而非等到第8小時才起算。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)即有明確判決:雇主與員工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7小時,超過7小時的部分即應給付加班費,不得以「未超過法定8小時」為由拒絕給付。法院並指出,約定工時優於法定工時,對勞工更為有利的約定應受保障。該案雇主最終被判決給付三名員工合計150萬元加班費及利息。
如同上面提到加班費的計算:1.是否超過預計下班時間(排班時間) 雇主應事先與員工約定上下班時間(依法排班), 若有調整上下班時間,也需要在班表上同步調整,避免產生爭議。 例如:原定排班下班時間為17:00 但 17:30才打卡下班, 如果員工是有同意上班至17:30,雇主可將班表調整為11:00-17:30, 就不會因為超時而產生加班。
員工超時打卡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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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員工超時打卡時,可以先確定兩件事:
- 員工是否有同意「晚下班」
- 員工是否確實有在提供勞務(=工作)
如果是第一種狀況,員工已經有同意「晚下班」,主管就要記得將排班修正,來確保這個「晚下班」是員工和雇主協調的結果,而非雇主單方面讓員工延後下班。
如果當下來不及修改班表,也可以在簽核後修正排班時間。

如果當天並沒有要求員工「晚下班」,但員工有超時打卡,就要先確認員工是否真的有加班事實!並依照狀況來「修改排班時間」或是修正「員工打卡時間」!
很多公司會規定員工要「事先填加班單、主管簽核」才算加班。但這份判決告訴我們,就算員工沒填加班單,雇主也不一定能免責。
加班申請制是用來「記錄與管理」加班的工具,不是用來擋掉加班費的手段。
法院的結論是:程序上沒填加班單,不代表加班不存在。 只要工作性質上必須超時、打卡紀錄也能佐證,加班費就該付。
雇主基於「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」之目的,可以更正出勤紀錄。(例如員工打卡19:00下班,但其實18:30後就沒在工作,雇主是可以修正打卡為 18:30的)

對於何謂「實際工作時間」以及「是否提供勞務」,勞雇雙方可能認知不一。因此,如果雇主能先與勞工溝通、確認實際工作時間,取得勞工之共識後,再更正出勤紀錄,如此程序上會更為周詳,也可減少後續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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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考: 加班轉補休 | 合法調度工時降低人事成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