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後更新
Feb 6, 2025 8:47 AM
加班費到底怎麼算?
詳細可以參考: 薪水到底怎麼算才正確?加班費與經常性薪資!
如何看到員工每天的加班工時?
系統後台的出勤紀錄,點選該名員工的名字,右下方有出勤工時表 可以看到系統用顏色標示出每天實際的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
哪些狀況會產生加班費?
1. 超過單日工時上限(一般是8小時)
2. 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加班
3. 休息日或例假日天數不足,導致正常工時超過法規規定(常見為,單週40小時或是四周160小時)
範例如圖,如果出勤圖表內有看到圓圈內的狀況「四周上限160」就表示該員工的例假日和休息日沒有符合四周變形工時 「4例假+4休假」 的規定,造成加班費產生,只需要到班表上修正即可。
相關規定可參考:變形工時是什麽?為什麼可以降低人事成本?
4. 超過約定下班時間
範例一:
排班是11:00-20:00,員工下班打卡時間為 11:00-20:30,系統顯示 [ 超時 30 分鐘 ]
11:00-20:00 上班 9 小時(上班超過8小時) = 計算為加班 1 小時
20:00-20:30 超時 30 分鐘 = 計算為加班 0.5 小時
所以實際的加班時數為 1+0.5=1.5 小時,工時為 9+30分鐘=9.5小時
範例二:
排班是11:00-17:00,員工下班打卡時間為 11:00-17:30,系統顯示 [ 超時 30 分鐘 ]
11:00-17:00 上班 7 小時 = 計算為加班 0 小時
17:00-17:30 超時 30 分鐘 = 計算為加班 0.5 小時
所以實際的加班時數為 0+0.5=0.5 小時,工時為 7+30分鐘=7.5小時
> 如果把排班改成 11:00-17:30,員工下班打卡時間為 11:00-17:30,總工時 7.5小時
沒有超時下班,工時也沒有超過8小時,就不會有加班。
為什麼超時會有加班費?
我們俗稱的「加班」,在法規裡其實叫做「延長工時」,只要符合延長工時的規定就需要計算加班費。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32條第1項規定,雇主如果需要員工加班,也就是超過雇主與員工約定每日工作時數 (班表排定的時間) 繼續上班,會視為延長工時。
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中,就曾經有雇主與員工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7小時,超過部分未給加班費遭員工提告,判定要給付六十萬元的加班費給員工。
如同上提範例二的工時來說,只要超過原來排定下班時間就產生加班費。
因此雇主應事先與員工約定上下班時間(依法排班),
若有調整上下班時間,也需要在班表上同步調整,避免產生爭議。
例如:原定排班下班時間為17:00 但 17:30才打卡下班,
如果員工是有同意上班至17:30,雇主可將班表調整為11:00-17:30,
就不會因為超時而產生加班。
員工超時打卡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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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員工超時打卡時,可以先確定兩件事:
- 員工是否有同意「晚下班」
- 員工是否確實有在提供勞務(=工作)
如果是第一種狀況,員工已經有同意「晚下班」,主管就要記得將排班修正,來確保這個「晚下班」是員工和雇主協調的結果,而非雇主單方面讓員工延後下班。
如果當下來不及修改班表,也可以在簽核後修正排班時間。

如果當天並沒有要求員工「晚下班」,但員工有超時打卡,就要先確認員工是否真的有加班事實!並依照狀況來「修改排班時間」或是修正「員工打卡時間」!
雇主基於「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」之目的,可以更正出勤紀錄。(例如員工打卡19:00下班,但其實18:30後就沒在工作,雇主是可以修正打卡為 18:30的)

對於何謂「實際工作時間」以及「是否提供勞務」,勞雇雙方可能認知不一。因此,如果雇主能先與勞工溝通、確認實際工作時間,取得勞工之共識後,再更正出勤紀錄,如此程序上會更為周詳,也可減少後續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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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考: 加班轉補休 | 合法調度工時降低人事成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