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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
Jun 7, 2026 12:53 AM
很多老闆都這樣做
「今天沒什麼事,你早點走,明天補回來。」
「這個月多排幾天休,下個月再補班回來。」
聽起來合情合理,大家也都這樣做,但這兩種操作方式,在法律上都是有問題的。
情境一:時數加加減減
老闆的邏輯
「今天上了6 小時,下次來上 10 小時」實際情況通常長這樣:
- 某天上 6 小時 → 薪資按 6 小時算
- 某天上 10 小時 → 薪資按 10 小時算(其中 2 小時是加班)
- 老闆心想:「6 + 10 = 16,平均就是 8,沒差啊。」
這個邏輯在數字上看起來沒錯,但問題是,加班的那 2 小時,跟正常工時的工資計算方式本來就不一樣。
問題出在哪?
根據勞基法第 24 條,延長工時(加班)的工資計算:
- 第 1~2 小時加班:時薪 × 1.34 倍
- 第 3 小時以上加班:時薪 × 1.67 倍
所以一個員工今天上了 10 小時:
- 前 8 小時:正常工資
- 第 9、10 小時:應給 1.34 倍的加班費
如果老闆用「另一天只上 6 小時」來抵,這 2 小時的加班費就只給了 1 倍,等於少給了加班費,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。
情境二:多休幾天,下個月補班
另一個常見做法是:淡季多排幾天休假,旺季再叫員工補班回來。
這樣同樣有問題。
根據勞基法,四週變形工時下每四週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要有 8 天,這是法定最低標準,不是老闆可以自由調配的額度。
關鍵在於:
- 員工已排定休息的那天,老闆叫他不用來,依民法第 487 條,工資照給,且員工沒有義務事後補班
- 用「下個月補班」來抵消多休的天數,同樣是變相的負時數,違法邏輯跟情境一一樣
這不是小事
兩種情境都可能觸法。員工若向勞動局檢舉,確認屬實,雇主可被處:
罰鍰新台幣 2 萬元以上至 100 萬元以下
情節嚴重的話,員工甚至可以依勞基法第 14 條,直接主張離職並請求資遣費,不需要提前告知。
那正確做法是什麼?
如果老闆本來就不想付加班費,勞基法其實有合法的替代方案:加班轉補休。
流程很簡單:
- 員工那天加班 2 小時 → 主管在系統把加班轉成補休時數
- 之後員工想早走、想多休 → 用補休假扣掉時數
這樣加班費可以不付,但流程要完整、有紀錄,不能只在腦袋裡加加減減。
aibou Crew 的加班轉補休功能,就是為了讓這件事做對、做合法、有紀錄。
- 主管如何給補休: 加班轉補休 | 合法調度工時降低人事成本
出勤記錄上方能清楚看到這個月有多少「加班」、「轉補休」以及「補休」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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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請補休 | 補休申請 | 加班轉補休
總結
時數加加減減,省的是麻煩;被查到的話,罰的是真錢。
用系統符合流程,之後就不用擔心了。
參考內容: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07期